服務條款及公告

網域名稱受理註冊授權合約(範本)

本合約是由甲方: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與乙方:_______所簽訂。甲方依據電信管理法第71條第4項規定及主管機關之授權,並依甲方所制定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受理註冊授權辦法」規定,授權乙方受理註冊網域名稱業務。雙方同意本合約如下:

一、授權業務範圍:

1. 甲方依本合約授權乙方辦理.tw及.台灣之頂級國碼網域名稱註冊及其有關事宜。

2. 合約期間如甲方開放其他網域名稱註冊業務,並授權乙方辦理,雙方得以備忘錄、合約增訂條文、換文等方式授權,並適用本合約之規定,效期至本合約終止日。相關網域名稱所使用之字元,並應符合甲方所公告之格式。

3. 乙方依本合約取得之授權,為非專屬授權。

二、乙方之職務

1. 乙方應依甲方之規範,建置並維持適當之電腦、通信軟硬體設備、人員,及其他經甲方規範之營業規模等,以執行網域名稱註冊業務。於合約期間中,乙方應維持其設備,營業及證照以適於辦理授權事項,並應每半年將自行檢查結果通知甲方。

2. 乙方應設置經常性之窗口,24小時公開接受網域名稱註冊之申請,進行必要之審查、連繫、通知及辦理註冊有關事宜。該經常性之窗口包括網際網路線上服務。
乙方應於[乙方所在國]及其他乙方認有必要之處所,設置充分人力提供服務,並應設置客服人員及註冊網頁。相關人力、網頁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及契約因任何原因終止後,甲方解除乙方責任前,應經常維持不中斷運作。

3. 乙方應依受理申請之審查結果,執行註冊所需事項,並隨時通知甲方。

4. 乙方應以自己費用對外界提供網域名稱註冊查詢服務及有關網域名稱註冊之諮詢服務。

5. 乙方應以自己費用建立、保存及維護註冊者之文件、資料等,於甲方請求時,應即提供予甲方。

6. 乙方應隨時針對網域名稱註冊政策、規範、作業事項等,向甲方提供建議及市場情報,並協同甲方及其他被授權辦理註冊機構共同研究、商定各種因應事項。

7. 乙方接獲申請者或註冊者之抱怨、請求時,應積極處理,不得推諉。如專屬甲方業務事項,應即通知甲方,並積極協助甲方處理,以使問題順利解決。對於重大之事項,應隨時將處理過程及結果通知甲方。

8. 乙方對甲方指定其承受其他受理註冊機構之業務及客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9. 凡本合約下專屬甲方職權之事項,乙方不得對任何第三人同意、授權或允許逾越其授權範圍之權利或利益。

三、乙方應遵守之規範

1. 乙方應遵守中華民國及[乙方所在國]關於本合約所訂業務之相關法規,並應遵守甲方所發布,關於下列事項之規定。該規定視為本合約之一部份,並得由甲方隨時修正後生效:
(1) 網域名稱註冊之審查原則。
(2) 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
(3) 關於網域名稱使用之爭議處理辦法等規定。
(4) 甲方為防止社會大眾混淆誤認、保護智慧財產權、維護網域名稱註冊系統、或基於網際網路之技術、管理、倫理行為,所發布生效之規範、規定及限制、禁止等措施。
(5) 乙方於其授權範圍內經甲方同意所發布之辦法規範。

2. 除本合約或甲方所發布之規範另有規定外,乙方不得拒絕受理他人申請網域名稱註冊。

3.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關於網域名稱註冊、管理及爭議處理之要件規定,嚴格審查必要之證件。

4. 乙方應遵守甲方關於網域名稱取銷或移轉之指示,並於8小時內完成,不得延誤。

5. 乙方不得囤積或投機炒作網域名稱,亦不得藉職務之便,便利他人囤積或炒作網域名稱。乙方負責人、代表人、董事、監察人、職員及其三等親屬或其他顯有關係之人申請註冊超過必要數量之網域名稱時,視為乙方囤積、炒作之行為。本條所稱之必要數量,由甲方依實際情形客觀認定。

6. 乙方於合約期間應維持中立、公正及專業之形象,不得有任何有損甲方、乙方聲譽之行為,亦不得有任何破壞網路秩序之行為。

7. 乙方與申請者、註冊者、其他受理註冊機構間或與其他網域名稱註冊業者間,關於網域名稱註冊行政事項之協調、糾紛處理等事項,專屬甲方之職權。乙方應遵守甲方之指示或裁決,但甲方應給予乙方申訴之機會。

8. 乙方應指定業務負責人及帳務負責人,以書面通知甲方。人員異動時亦同。

四、設備、軟體及技術

1. 甲方授權乙方於本合約期間,於本合約業務範圍內,使用甲方提供之軟體及文件。

2. 甲方於本合約期間內,就其提供之軟體及文件有所改良或更新時,應即提供予乙方,並依本合約之約定授權乙方使用。於本合約解除,屆滿或終止後十日內,乙方應依甲方指示返還或銷毀各該軟體、文件及其他記錄媒介,並同其複製本。

3. 乙方於辦理網域名稱註冊時,應使用甲方提供之軟體,並即時將甲方所需之資料傳輸至甲方管理之網域名稱註冊資料庫。

4. 於註冊資料更新時,乙方應即時線上更新資料並將資料傳輸至甲方之註冊資料庫。乙方應隨時確保註冊人之資料與甲方註冊資料庫之一致性及正確性。

5. 如因甲方提供之軟體、文件之內容,包括其傳輸界面、資料內容、格式等,以及甲方之電腦、通信設備、資料庫、軟體程式、資料或作業發生任何錯誤或疏失,甲方就其結果不對乙方或其申請者、註冊者負任何責任。如依其他規定,甲方對申請者及註冊者需負責任,甲方所負之最大責任,無論在何種情形下,均不超出相關申請者或註冊者單次已繳交之網域名稱管理費總額。乙方應預先向其申請者、註冊者說明本項規定,並取得同意,否則應自負其責。

6. 於發生前項事故時,甲方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以降低損害及和氣解決爭議或紛爭。

7. 有關本條所規定之軟、硬體設備、人員及營業,乙方應於簽約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建置並提供服務。逾期甲方得以書面終止本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8. 於本合約有效期間乙方並應配合甲方所規劃、進行或發展之網域名稱/網路位址(IP)註冊及註冊管理,以及網路安全相關研究、開發、技術、服務、產品、元件等,及其整合,調整其系統、服務及設備。於本條規範目的及期間內,甲方並授權乙方及其客戶使用甲方之技術、服務、軟體及文件。

五、乙方保存、提供資料文件之義務

1. 乙方應依規定保存必要之文件、資料,並依甲方請求,隨時提供予甲方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以及司法機關。於本合約屆滿或終止時,並應移轉甲方。於甲方同意時,得以提供完整複製本代之。所稱之文件、資料特別指:
(1) 乙方提供予甲方註冊管理註冊資料庫之最新版本電腦檔案。
(2) 乙方與申請人之間之一切往來文件或紀錄。
(3) 網域名稱申請人與乙方間之帳務資料。

2. 若甲方需重建註冊資料庫時,得以書面要求乙方於七日內提供其受理註冊網域名稱之完整資料庫予甲方。

3. 第1項資料之保存期限不得短於相關申請者或註冊者之網域名稱使用期間屆滿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後二年。

六、註冊資料之保護及使用

1. 乙方依本合約所產生之網域名稱註冊資料庫,為甲方專屬之權利,乙方不得以重製、改作、公開、洩漏或其他方式利用或侵害。除供註冊人查詢自己之註冊資料外,乙方不得將註冊資料庫中非公開之資料提供予任何人。乙方亦不得與他受理註冊業者交換或共享註冊資料庫內容。

2. 甲方得依需要開放公眾查詢網域名稱註冊資料庫內容之全部或一部,並可視業務需求授權乙方執行。

3. 乙方製作、保存、使用、傳送該網域名稱註冊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4. 乙方不得洩露任何因執行本合約而知悉之秘密,包括在甲方註冊網域名稱之申請人資料,以及審查、註冊過程之記錄文件。

七、乙方受理註冊之原則

1. 乙方應依網域名稱註冊相關辦法,辦理網域名稱之註冊,並於申請人完成註冊程序後,始得啟用該網域名稱。網域名稱註冊之生效時間,應以甲方網域名稱資料庫註冊輸入正確資料之時間為準。乙方應向申請者及註冊者預先說明,取得同意,並於生效時立即通知申請者及註冊者。乙方違反本項規定者,應自負責任,與甲方無關。

2. 網域名稱之註冊應以一定使用期間為限,不得為無限期之使用,但得予以續用。

3. 乙方得對申請者收取網域名稱註冊費(僅限新申請者)及管理費。

4. 乙方應公平審查網域名稱之註冊申請,不得有任何循私舞弊行為,並應隨時保持各項記錄及工作底稿。各項處理記錄應由處理者簽署,並記錄其完成時間至分鐘。

八、網域名稱爭議處理

1. 有關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專屬甲方所適用之處理機制。乙方及其申請者、註冊者無條件服從對甲方有拘束力之任何爭議處理結果,不得異議。

2. 乙方應預先向申請者、註冊者說明本條規定,取得同意,否則應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

九、費用項目及收費方式

1. 乙方應繳交履約保證金(得以銀行開立之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或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為之)新台幣(以下同)20萬元予甲方,本合約始生效力。履約保證金於本合約終止完成移交時無息退還。

2. 乙方每年度應繳交年費(軟體維護費及技術服務費)2萬元予甲方。本項費用繳交後,除本合約因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終止或解除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

3. 乙方應按月結算乙方處理之案件數量,並依甲方規定之收費辦法,計算應繳付予甲方之註冊管理費。惟應繳付予甲方之註冊管理費達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時,甲方得要求乙方立即支付註冊管理費。

4. 乙方應於收到甲方之應繳註冊管理費通知單後二週內,支付應繳註冊管理費。如逾期二週尚未繳清應付之款項,則甲方將由履約保證金中自動扣除同等之金額。如逾三週仍未繳清,則視為重大違約事件,甲方可沒收履約保證金,並終止本合約。

十、合約期間

1. 本合約之有效期間自簽訂合約之日起為期三年,計至民國OO年OO 月OO日止。期滿前得經雙方同意續約,續約期間每次以三年為限。

2. 乙方基於雙方此前之授權契約而負之義務,除與本合約衝突者外,仍舊有效。

十一、考核

1. 甲方得不定時針對乙方進行抽檢,若其條件不符時,應要求其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且須於三十日內完成改善。若屆時仍無法改善,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合約,收回所有註冊者之相關資料,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2. 為考核乙方之績效,甲方得在3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後,進入乙方處所,檢查乙方之設備、軟體、技術及業務,作成記錄。前述檢查一年以2次為限。

3. 甲方考核結果發現瑕疵時,乙方應依甲方指示,於限期內改正。如有嚴重瑕疵,致影響乙方或甲方業務之執行者,甲方得即時暫停乙方之授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甲方得終止合約。

4. 甲方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乙方後,對外公佈考核結果、改正情形及處理方式,惟甲方應給予乙方合理之期間進行答辯及改正。

十二、合約之終止

1. 乙方無故停止註冊業務達一個月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

2. 乙方如有重大違約之情事,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改善而未於三十日內改善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改善期間甲方得暫停乙方之權限。乙方審查申請文件不確、囤積或炒作網域名稱,逾越合約授權範圍之行為,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本合約規定引致糾紛,均視為重大違約。

3. 於本合約期間內,乙方如須終止合約時,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始得終止。

4. 本合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依規定完成移交程序,其責任始告解除。乙方未依本合約規定完成交接或移轉時,甲方並得沒入第九條第一項之保証金,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5. 本合約一經終止或暫停,乙方即不得再受理網域名稱之註冊申請。

6. 本合約中所稱之賠償,其賠償金額不超過履約保證金金額之壹拾倍。

7. 甲方如因法令或國際機構授權情事發生變動,喪失執行本合約之權源時,得以書面附理由預告乙方終止本合約,但甲方應採取必要措施,減少乙方損失。甲方對乙方及註冊者因而產生之損害,並不負賠償責任。

8. 甲方修改本合約授權業務之相關規範、政策或其他規定,致損害乙方合約上權益,使得乙方履行本合約發生重大困難時,乙方得要求甲方協商解決方式或修改合約條件,以使本合約得以繼續履行。如協商不成,乙方得終止本合約。於此情形,任一方均不得向他方請求任何賠償。

十三、履約爭議

如雙方因本合約或與本合約相關事項發生爭執,而有涉訟必要,雙方同意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四、合約文件、適用法律、語文及通知

1. 本合約所附之附件構成本合約之一部分。附件內容與合約條文有衝突時,以合約條文為準 。

2. 除第三條第1項之規範、規定等,得由甲方隨時修正外,本合約條款之增、刪、修正,應由雙方以書面為之。

3. 本合約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解釋。如合約之一部經管轄法院認定或宣告失效、無效或無法執行,其他部分仍應有效,且該部分應以使本合約能繼續履行之方式解釋或修正 。


4. 因本合約或與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應以中文為之。任一方對於他方之通知,於發送方以掛號信或快遞郵件向下列他方之地址及收件人寄送,交付於郵局或快遞業者,取得收據後三日視為送達他方。任一方亦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向下述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對他方發送通知。下列任一方之收件人有權收受他方所有通知。以下聯繫方式或收件人有所變更時,任一方應以本項之方法通知他方 。

甲方:

地址:

收件人:

傳真:

電子郵件:


乙方:

地址:

收件人:

傳真:

電子郵件:

5. 本合約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為憑

立合約人
甲方: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負責人:
地址:
電話:

乙方:
負責人: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